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人社监罚字〔2021〕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四平市动立健身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你单位拖欠侯金杰等2人工资5997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你单位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2000元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