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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要求,现就持续开展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
1.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2.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3.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4.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报条件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拟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1)自有或租赁(租赁期不少于5年)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安全、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
(2)办公场所应设有办公室、保密室、证书库等。
(3)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不少于2个,且符合标准考场要求,有视频监控设备。
(4)技能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工位数量、检测仪器工具等应满足申报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要求,有视频监控设备。
(5)应设有考务室、候考室等。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及认定权限
(一)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权限
1.申报机构为企业的,应为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拟开展的职业(工种)应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
2.申报机构为院校的,拟开展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范围内且有在校生。
3.申报机构为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的,拟开展职业(工种)应为本机构的主体业务。
4.申报机构为社会培训机构的,拟开展职业(工种)应不超出规定的培训范围。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
(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情况。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定,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操作考核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附件1)。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编办、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4.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
9.诚信承诺书。
六、备案流程
1.申报受理。中省属机构直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满足基本条件后予以受理;市(州)属及以下机构向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满足基本条件后予以受理。
2.技术评估。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原则,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种方式,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将综合评估结果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
3.信息公开。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对通过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备案回执,有效期3年,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予以公示查询。
七、时间安排
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时间为每年的3月15—30日、7月15—30日和10月15—30日。
联系单位:四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人:蔡逊 李晓红
联系电话:0434-3262298
地址: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